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九二○○一四二三三○號令修正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第三條 |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
第四條 |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
第五條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
第五條之一 |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
第六條 |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
第七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